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411122000021896 | 登记通知书 | 室内、外装饰装修;装饰材料销售。 | 2015-09-11 | 2099-12-31 |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劳动争议 | (2018)豫1122民初2425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河南颍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2000 | 被告师西朝、河南颍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师西朝、河南颍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