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卡尔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强孝英
91320282691303157X
7100万元人民币
-
宜兴市芳桥街道工业集中区虎皇大道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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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2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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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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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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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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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2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4297257
(2024)苏0282执1152号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4-02-26

裁判文书 3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苏0282民初174号
被告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被告:
江苏神马铝业有限公司,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江苏新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荣科技有限公司,许德荣
133614163.67
一、江苏神马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4448万元、期内利息11984.89元、期内利息之复利(以11984.89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275%计算)、逾期罚息(以444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275%计算)。二、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对江苏神马铝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本金2758万元、期内利息7431.28元、期内利息之复利(以7431.28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275%计算)、逾期罚息(以275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275%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江苏新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神马铝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本金1690万元、期内利息4553.61元、期内利息之复利(以4553.61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275%计算)、逾期罚息(以169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275%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江苏南荣科技有限公司、许德荣对江苏神马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20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38209元,由凌飞公司在85697元的范围内,新神马公司在52512元的范围内,神马公司、南荣公司、许德荣在138209元的范围内负担。该款已由交行无锡分行预交,神马公司、凌飞公司、新神马公司、南荣公司、许德荣在各自负担范围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交行无锡分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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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2
合同纠纷
(2022)苏0282执1092号
被执行人
-
--
一、终结对被执行人Q某某、强孝英、S某某的执行。 二、终结本院(2021)苏0282民初9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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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
3
合同纠纷
(2021)苏0282民初9419号
被告
原告: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芳桥支行
被告:
宜兴市江威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Q某某
221812.96
一、宜兴市江威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芳桥支行利息221812.96元; 二、对上述债务,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芳桥支行有权就宜兴市江威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宜兴市芳桥街道芳桥村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宜集用2010第30700012号)、房屋(权证号分别为:FE000487、FE000488、FE000499)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芳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4元,由江威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农商行预交,本院不再退还,江威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农商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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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4
其他
(2021)苏0282财保54号
被申请人
-
1200000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江威机械有限公司、Q某某、M某某、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Q某某、Q某某、S某某财产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宜兴市江威机械有限公司、Q某某、M某某、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Q某某、Q某某、S某某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芳桥支行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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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鲁0203执2870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03民初5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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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鲁0203执2868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03民初5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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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鲁0203执2866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03民初5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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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8
合同纠纷
(2019)浙01民初1432号
原告
原告:
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444105
一、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8750元; 二、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支付以2187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三、驳回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5元,由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负担348元,由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负担448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98元,由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负担122元,由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负担1576元。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已预交66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费;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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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9
其他
(2018)鲁0203民初5102号
原告
原告:
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
被告:
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1892048
一、被告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货款1881000元; 二、被告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欠款利息(以188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77元,退还原告1104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7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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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8
10
其他
(2018)鲁0203民初5103号
原告
原告:
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117000
一、被告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货款117000元; 二、被告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欠款利息(以11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41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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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开庭公告 3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苏0282民初88号
被告
原告:
江苏凌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卡尔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4-01-23
2
--
(2024)苏0282民初88号
其他
-
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4-01-23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苏0282民初13885号
其他
-
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10-11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苏0282民初13885号
被告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被告:
江苏三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长川运输有限公司,江苏卡尔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X某某,L某某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10-11
5
--
(2023)苏0282民初174号
被告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被告:
江苏神马铝业有限公司,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江苏新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荣科技有限公司,X某某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02-07
6
--
(2023)苏0282民初174号
被告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被告:
江苏神马铝业有限公司,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江苏新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荣科技有限公司,X某某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02-07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苏02民初284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被告:
江苏神马铝业有限公司,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德川铝业有限公司,江苏南荣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X某某,江苏神马集团有限公司,X某某,Y某某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6-27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苏02民初284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被告:
江苏神马铝业有限公司,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德川铝业有限公司,江苏南荣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X某某,江苏神马集团有限公司,X某某,Y某某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6-14
9
追偿权纠纷
(2021)苏0104民初15359号
被告
原告:
江苏中隆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南荣科技有限公司,X某某,J某某,江苏神马铝业有限公司,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Q某某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03-18
10
追偿权纠纷
(2021)苏0104民初15359号
被告
原告:
江苏中隆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南荣科技有限公司,X某某,J某某,江苏神马铝业有限公司,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Q某某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02-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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