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东北民营企业
秦森林
911303927524420551
6000万元人民币
-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南戴河林海道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0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6000
(2024)冀0392执190号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2024-03-01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物权保护纠纷
(2020)冀民申8579号
申请人
-
--
驳回秦皇岛市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1-02-23
2
合同纠纷
(2018)冀0392民初485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秦皇岛市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2480
一、被告秦皇岛市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F某某押金及水电费共计92469.2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6元,由被告秦皇岛市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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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3
合同纠纷
(2017)冀0392民初31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秦皇岛市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660.04
一、被告秦皇岛市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660.04元(以200408元为基数,以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被告给付自2011年5月30日起至2013年4月28日止的违约金);退还给原告专项维修资金共计1058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90元,由被告秦皇岛市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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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9
4
合同纠纷
(2017)冀0392民初31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秦皇岛市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319.75
一、被告秦皇岛市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319.75元(以400775元为基数,以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被告给付自2011年5月30日起至2013年4月28日止的违约金);退还给原告专项维修资金共计2096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93元,由被告秦皇岛市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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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9
5
追偿权纠纷
(2017)冀0392民初168号
原告
原告:
秦皇岛市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102661.02
一、被告Z某某应当向原告秦皇岛市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付代垫款102661.02元; 二、被告Z某某应当赔偿原告秦皇岛市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代垫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应从代垫事实发生之日起,以代垫款的具体数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规定,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43620.13元的利息损失的起算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31314.70元的利息损失的起算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16824.14元的利息损失的起算日期为2016年12月27日;10902.05元的利息损失的起算日期为2017年3月21日)。 上述给付义务,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7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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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7

开庭公告 3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冀0392民初348号
被告
原告:
秦皇岛新陆洁净人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秦皇岛市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2023-05-10
2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秦皇岛市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2022-06-27
3
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秦皇岛市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韩立春土地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2022-06-27
4
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秦皇岛市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韩立春土地经营权出租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2022-06-27
5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2021)冀0392民初204号
原告
原告:
秦皇岛市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乾奥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2021-06-03
6
合同纠纷
(2020)冀0302民初9731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秦皇岛市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2021-03-29
7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北京乾奥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秦皇岛市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27
8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北京乾奥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秦皇岛市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26
9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北京乾奥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秦皇岛市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22
10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北京乾奥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秦皇岛市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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