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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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 | 罚款:2000元 | 2000 |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 | 2021-10-15 | -- | |
2 |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 | 罚款:500元 | 500 |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 | 2021-10-11 | -- | |
3 |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 | 罚款:2500元 | 2500 |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 | 2021-05-10 | -- | |
4 | 对道路货运经营者不规范经营、服务的处罚 | 罚款 | -- | 上海市宝山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 | 2021-04-19 | -- | |
5 |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 | 罚款:500元 | 500 |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 | 2021-03-11 | -- | |
6 | 对道路货运经营者不规范经营、服务的处罚 | 罚款 | -- | 上海市宝山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 | 2020-12-04 | -- | |
7 |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 |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 ...更多 | -- |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 | 2020-09-15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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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沪0113执488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沪0113执488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6-15 |
2 | 合同纠纷 | (2023)沪0113民初513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程元混凝土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 | 2808698.86 | 一、被告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程元混凝土运输有限公司运费2,808,698.86元;二、被告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程元混凝土运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808,698.86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相应运费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上海程元混凝土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43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434元,由原告上海程元混凝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800元,由被告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9,6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2-27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2)沪0106民初18302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H某某,H某某 被告: 上海程元混凝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266096.8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H某某、H某某交强险赔付款113,297.06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H某某、H某某商业三者险赔付款148,640.40元;三、被告上海程元混凝土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H某某、H某某赔偿结算款4,159.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72.37元,由被告上海程元混凝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2-07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沪0113民初18826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L某某,上海程元混凝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 --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和物损费,合计115213.1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和鉴定费,合计45105.41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上海程元混凝土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L某某律师费和护理用品费合计408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76元,由被告上海程元混凝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9-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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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运输合同纠纷 | (2023)沪0113民初513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程元混凝土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
2 | 运输合同纠纷 | (2023)沪0113民初513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程元混凝土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月浦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2-02 |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2)沪0106民初18302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H某某,H某某 被告: 上海程元混凝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2-11-01 |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2)沪0106民初18302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H某某,H某某 被告: L某某,上海程元混凝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2-09-14 |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2)沪0106民初18302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H某某,H某某 被告: 上海程元混凝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L某某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2-09-13 | |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沪0113民初18826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L某某,上海程元混凝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8-20 | |
7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沪0106民初30857号 | 被告 | 原告: P某某,Y某某 被告: 上海程元混凝土运输有限公司,L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