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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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0424民初4377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志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沈荡分公司 | 333852 | 一、被告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沈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志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338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3年11月29日起以货款33385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44元,由原告浙江志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13元、被告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沈荡分公司负担31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24-01-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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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424民初1269号 | 被告 | 原告: 海盐县于城正邦土石方工程队 被告: 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沈荡分公司,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24-04-22 | |
2 | -- | (2023)浙0424民初4377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志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沈荡分公司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23-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