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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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查,截止至公告发布日,你单位因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已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 | -- |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9-20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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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01 |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2021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2-07-01 |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2020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01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4 | 2019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07-01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5 | 2018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01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 2022-07-19 |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7-11-06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 2020-12-07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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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浙0104执196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12-08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浙0104执1961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12-08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浙0104民初7465号 | 其他 | - | -- | -- | 2017-11-10 |
4 | 合同纠纷 | (2016)浙01民终7431号 | 被告 | - | -- | 本案按上诉人R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5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7-02-13 |
5 | 合同纠纷 | (2016)浙0105民初5371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任国华,C某某,徐水堂,Z某某,杭州柯幻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艮东贸易有限公司 | 3028643.98 | 一、被告R某某、C某某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1499416.99元,支付利息662313.53(截至2016年6月5日),合计2161730.52元;支付以1499416.99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33‰的150%计算自2016年6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R某某、C某某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代理费29810元。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被告X某某、Z某某、杭州柯幻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艮东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R某某、C某某负担;被告X某某、Z某某、杭州柯幻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艮东贸易有限公司对该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332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10-10 |
6 | 合同纠纷 | (2015)杭拱民初字第827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柯幻贸易有限公司 | 525000 | 一、被告杭州柯幻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腾退杭州市拱墅区储鑫路1号场地(堆场)及其附属设施给原告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三、被告杭州柯幻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租金175000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7月1日起按2‰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三、被告杭州柯幻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租金按年租金350000元标准计算。四、驳回原告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支付至本院(户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杭州银行湖墅支行,账号:75×××3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44元,由原告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800元,被告杭州柯幻贸易有限公司承担5444元。财产保全费3242元,由原告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390元,被告杭州柯幻贸易有限公司承担185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杭州柯幻贸易有限公司承担5444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44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10-13 |
7 | 合同纠纷 | (2015)杭拱民初字第827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柯幻贸易有限公司 | 525000 | 一、被告杭州柯幻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腾退杭州市拱墅区储鑫路1号场地(堆场)及其附属设施给原告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三、被告杭州柯幻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租金175000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7月1日起按2‰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三、被告杭州柯幻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租金按年租金350000元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支付至本院(户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杭州银行湖墅支行,账号:75×××3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44元,由原告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800元,被告杭州柯幻贸易有限公司承担5444元。财产保全费3242元,由原告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390元,被告杭州柯幻贸易有限公司承担185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杭州柯幻贸易有限公司承担5444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44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10-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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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0105民初5371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R某某,C某某,X某某,Z某某,杭州柯幻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艮东贸易有限公司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6-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