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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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鲁0322民初2594号 | 被告 | 原告: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 被告: 高青县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淄博和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威扬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淄博三杰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杜春峰,H某某,S某某 | 6600000 | 一、被告淄博威扬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借款本金6600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660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5.22%自2020年9月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高青县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淄博和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淄博三杰石化销售有限公司、D某某、H某某、S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青县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淄博和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淄博三杰石化销售有限公司、D某某、H某某、S某某在履行清偿责任后,享有向被告淄博威扬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0.00元,由被告D某某、H某某、S某某、高青县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淄博和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威扬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淄博三杰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18 |
2 | 其他 | (2020)鲁0322执保400号 | 被执行人 | - | 4539046.8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盛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淄博和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S某某、S某某、S某某、C某某、N某某、S某某存款4539046.80元。
二、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十二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11-04 |
3 | 合同纠纷 | (2020)鲁0322执恢27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20)鲁0322执恢2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5-12 |
4 | 合同纠纷 | (2020)鲁0322执异17号 | 被执行人 | - | -- | 变更申请人Y某某为(2017)鲁0322执47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0-03-20 |
5 | 合同纠纷 | (2019)鲁0322执1633号 | 被执行人 | - | -- | 对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2-19 |
6 | 合同纠纷 | (2020)鲁0322执异3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0-01-15 |
7 | 合同纠纷 | (2019)鲁0322执47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6-28 |
8 | 合同纠纷 | (2019)鲁0322执47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6-28 |
9 | 其他 | (2018)鲁0322执保210号 | 被申请人 | - | 4534046.8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盛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淄博和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S某某、S某某、S某某、C某某、N某某、S某某银行存款4534046.8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8-07-26 |
10 | 合同纠纷 | (2018)鲁0303民初2165号 | 被告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被告: 高青星光燃化有限公司,高青县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淄博和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威扬石化销售有限公司,H某某,S某某 | 11183660.28 | 一、被告高青星光燃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借款本金9,81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40,075.76元(计算至2018年3月5日,自2018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高青星光燃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挂账利息1,122,855.22元(计算至2018年3月5日,自2017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高青星光燃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律师费110,729.3元;
四、被告高青县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淄博和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威扬石化销售有限公司、H某某、S某某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青星光燃化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02元,减半收取计44,4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451元,由被告高青星光燃化有限公司、高青县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淄博和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威扬石化销售有限公司、H某某、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4-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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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 被告: D某某,H某某,高青县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淄博和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威扬石化销售有限公司,S某某,淄博三杰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 高青县人民法院 | 2020-11-16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锐杰木业有限公司,高青源森木业有限公司,淄博和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M某某,G某某,Z某某,G某某,S某某,S某某,N某某,C某某 | 高青县人民法院 | 2017-04-24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 被告: N某某,S某某,X某某,淄博和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D某某,高青星光燃化有限公司,N某某 | 青县人民法院 | 2016-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