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涵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宫尚武
913402005986566609
100万元人民币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汀棠街道天门山东路2号斑马产业园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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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皖0202民初633号
被告
原告:
鸠江区特达汽配经营部
被告:
芜湖市涵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1375
被告芜湖市涵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鸠江区特达汽配经营部货款113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元,由被告芜湖市涵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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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2
合同纠纷
(2019)皖0202执1325号
被执行人
-
--
一、查封被执行人芜湖市涵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皖B×××××、皖B×××××、皖B×××××小型汽车。 二、查封期限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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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3
合同纠纷
(2019)皖0202民初422号
被告
原告:
芜湖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市涵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34000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在2016年10月3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芜湖市涵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承租的芜湖市镜湖区三山里32号房屋腾空交付原告芜湖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二、被告芜湖市涵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占用期间的占用使用费(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月租金25000元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芜湖市涵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预期违约金损失(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月租金25000元标准的20%计算); 四、驳回原告芜湖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芜湖市涵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90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2元,由原告芜湖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负担52元,由被告芜湖市涵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因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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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5
4
其他
(2017)皖0202执90号
申请人
-
--
将X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17-04-10
5
合同纠纷
(2017)皖0202执90号之一
申请人
-
--
冻结被执行人X某某的银行存款。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02-13
6
其他
(2017)皖0202执90号之二
申请人
-
--
扣划被执行人X某某的银行存款。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02-13
7
合同纠纷
(2016)皖0202民初1614号
原告
原告:
芜湖市涵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75681
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市涵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修理费756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85元。由原告负担35元,被告负担1650元(原告已预付,被告于履行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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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6
8
其他
(2016)皖0202民初1614号
原告
原告:
芜湖市涵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对被告X某某所有的小型客车(车牌号皖HXXX**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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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1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修理合同纠纷
X某某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6-09-2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皖0202民初422号
被告
原告:
芜湖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市涵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9-02-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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