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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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鄂0691执514号 | 申请人 | - | 2370000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奇圣汽车零部件公司的银行存款23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18-06-25 |
2 | 其他 | (2017)鄂0691民初2092号 | 原告 | 原告: 广水市广大丽固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湖北奇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6142800.72 | 一、确认原告广水市广大丽固化工建材公司解除与被告湖北奇圣汽车零部件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签订的《地坪施工合同》的行为有效,合同已于2017年12月27日解除;
二、被告湖北奇圣汽车零部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水市广大丽固化工建材公司工程款2047600.24元及以2047600.24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三、原告广水市广大丽固化工建材公司对被告湖北奇圣汽车零部件公司机加车间负一至四层金刚砂耐磨地坪项目工程在2047600.24元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如被告湖北奇圣汽车零部件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广水市广大丽固化工建材公司有权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广水市广大丽固化工建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80元,由被告湖北奇圣汽车零部件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8-03-20 |
3 | 其他 | (2017)鄂0607民初1540号 | 原告 | 原告: 广水市广大丽固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湖北奇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 | 本案移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更多 | 2017-08-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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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7)鄂0607民初3412号 | 原告 | 原告: 广水市广大丽固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湖北奇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 2017-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