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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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0291民初7567号 | 原告 | 原告: 开封宸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标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53612 | 一、被告湖南标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开封宸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材料款25361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2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
二、驳回原告开封宸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2.09元,保全费1788元,由被告湖南标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4-27 |
2 | 其他 | (2021)豫0291民初7567号 | 申请人 | - | 253612 |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标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361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保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12-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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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豫02民终3450号 | 其他 | - |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01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豫02民终3450号 | 其他 | - |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