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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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000000 | (2024)吉2403执236号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2024-03-01 |
2 | 3000000 | (2024)吉2403执238号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2024-03-01 |
3 | 7182351 | (2024)吉2403执9号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2024-01-03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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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吉2403民初1457号 | 被告 | 原告: 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敦化市金豆粮贸有限公司,李旭东,L某某,吉林鑫百佳建材有限公司 | 6000000 | 一、敦化市金豆粮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00元及利息(其中: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6.1625‰计算,自2022年4月8日起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9.24375‰计算);二、李旭东、敦化市金豆粮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抵押物【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旭东、坐落于敦化市胜利街新兴社区、不动产权证号吉(2018)敦化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抵押权证号(2019)敦化不动产证明第0001891号、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63.11㎡、建筑面积144.41㎡的房屋;及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旭东,坐落于敦化市丹江街五间房村0001001、不动产权证号吉(2018)敦化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抵押权证号(2019)敦化不动产证明第0001890号、宗地面积7742.04㎡、建筑面积1100㎡的工业厂房;及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旭东,坐落于敦化市丹江街五间房村0001001、不动产权证号吉(2018)敦化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抵押权证号(2019)敦化不动产证明第0001899号、宗地面积7742.04㎡、建筑面积280㎡的办公用房;及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旭东、坐落于敦化市丹江街五间房村、房屋所有权证号江南镇001373号、抵押权证号(2019)敦化不动产证明第0001888号、建筑面积:2555.00㎡的厂房以及土地使用证号敦国用(2017)第222403004076GB00025号、使用权面积4160.70㎡、使用权类型租赁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范围内向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相应抵押担保责任;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这些抵押物所拍卖变卖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敦化市金豆粮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提供自有机器设备等抵押物【现存放、保管于江南镇五间房村、金豆公司厂区内的:日产240吨玉米烘干塔1套;日产100吨大豆螺旋塔1台;150吨大地称1台;160千瓦变压器1台;8-22米输送机11台;扒谷机3台;大豆清选机1台;避雷针1套;450吨粮囤1套;除尘器(机)1台】价值范围内向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相应抵押担保责任;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这些抵押物所拍卖变卖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李旭东、L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吉林鑫百佳建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李旭东、L某某、吉林鑫百佳建材有限公司相互之间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李旭东、L某某、吉林鑫百佳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向敦化市金豆粮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各被告未分别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各自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60.00元(已减半收取),由敦化市金豆粮贸有限公司负担;李旭东、L某某、吉林鑫百佳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更多 | 2023-06-19 |
2 | -- | (2023)吉2401民初5224号 | 被告 | 原告: 延吉和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鑫百佳建材有限公司,王萍,L某某,敦化市义达经贸有限公司 | 495700.58 | 一、吉林鑫百佳建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延吉和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37097.38元及利息56603.2元(截止2023年5月12日,自2023年5月13日起至全部借款本金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2%继续计算逾期利息);二、吉林鑫百佳建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延吉和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吉林鑫百佳建材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的义务时,延吉和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王萍抵押的位于敦化市渤海街青山大厦三区0002017(吉20**敦化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面积为53.72㎡的商业用房、位于敦化市胜利街欣悦华城17号楼5单元0505072(吉20**敦化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面积为96.63㎡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吉林鑫百佳建材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的义务时,王萍、L某某、敦化市义达经贸有限公司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萍、L某某、敦化市义达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吉林鑫百佳建材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10元,减半收取4005元,由吉林鑫百佳建材有限公司、王萍、L某某、敦化市义达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品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更多 | 2023-06-14 |
3 | 合同纠纷 | (2020)吉0103执223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0-05-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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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吉2403民初3078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 被告: 吉林鑫百佳建材有限公司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2023-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