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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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20505821015)登字﹝2023﹞第10270087号 | 登字 | 登字 | 2009-10-14 | 2099-12-31 | 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 | |
2 | 空 | -- | 工业设备制造、加工、销售;塑料制品、特种设备及附件、钢材、五金配件、化工(除危险品)购销;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压力管道安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化工石油管道安装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凭资质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 | 2099-12-31 |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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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苏0582执142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8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朝阳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新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不成功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2-16 |
2 | 其他 | (2016)苏0582民初8868号 | 原告 | 原告: 张家港市朝阳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市新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 214445 | 被告张家港市新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张家港市朝阳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工程款214445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可汇入当事人指定的银行账号或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号:46×××84,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8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78元由被告张家港市新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营业部,账号:10×××76)。 ...更多 | 2016-10-10 |
3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6)鲁1724执1364号 | 申请人 | - | -- | 本院(2016)鲁1724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8-05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张乐商民初字第00105号 | 原告 | 原告: 张家港市朝阳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 | 132500 |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朝阳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朝阳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5-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