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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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0307民初748号 | 被告 | - | 62796.58 | 一、被告深圳市创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赔偿款人民币37196.58元。
二、原告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被告深圳市创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质保款人民币256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3元(原告已预交775元、被告已预交538元),由原告承担829元,被告承担4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