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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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及未按规定书写病历资料。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 20000 | 建德市卫生健康局 | 2023-07-14 | 建卫医罚〔2023〕10号 | |
2 | 被处罚人:国家电网公司职业病防治院现已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及未按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你单位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建德支行:384*****4802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建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更多 | 对国家电网公司职业病防治院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20000元; | 20000 | 建德市卫生健康局 | 2023-07-14 | 建卫医罚202310号 | |
3 | 经查,当事人未按照《浙江省省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8号)、《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德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建政函〔2020〕99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患者收费:1.根据文件规定,床位费按“计入不计出”原则计收,即入院当天计收一次,出院当天不收。当事人存在违反该规定,同时向住院患者重复收取入院当天和出院当天陪客躺椅费的情况,经查,多收陪客躺椅费35日,收费标准为2元/日,共计70元。2.自立收费项目向住院患者收取手腕带费449人次,收费标准为2元/人次,共计898元。3.根据文件规定,为住院患者家属陪护提供的陪客躺椅费收费标准为2元/日,当事人为患者家属提供占床陪护并按床位费标准收取陪客费,收费标准为50元/日,多收48元/日,共收费524日,共计多收25152元。以上3项,总计多收26120元。2022年9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建市监责退〔2022〕002号),责令其退还多收价款。截止退款期限届满之日,当事人完成退款24922元,未退还多收价款1198元。 ...更多 |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更多 | -- |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11-01 | 建市监处罚〔2022〕329号 | |
4 | 违反消毒管理规定案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 3000 | 建德市卫生健康局 | 2021-10-08 | 建卫传罚〔2021〕043号 | |
5 | 国家电网公司职业病防治院未按照规定对受检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案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00元 | 1500 | 杭州市建德市卫生健康局 | 2019-06-12 | 建卫放罚〔2019〕002号 | |
6 | 国家电网公司职业病防治院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案 | 罚款人民币1000元 | 1000 | 杭州市建德市卫生健康局 | 2019-06-10 | 建卫医罚〔2019〕017号 | |
7 | 见处罚结果 |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的规定,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本局决定给予你医务室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更多 | 2000 | 市卫生计生局 | 2018-02-26 | 建卫医罚〔2018〕004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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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182202309140101 | 330182202309140101 | 同意 | 2023-09-14 | 2099-12-31 | 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 | 330182211216814223459 | 330182211216814223459 | 医疗机构执业(内资)许可(变更) | 2021-12-16 | 2099-12-31 | 建德市卫生健康局 | |
3 | 建水准﹝2023﹞第104号 | 建水准〔2023〕第104号 | 同意 | 2023-12-25 | 2099-12-31 | 杭州市建德市水利局 | |
4 | 330101161706280210369 | -- | 参保人员停保审核 | -- | 2099-01-01 | 市人力社保局 | |
5 | 330182220815850596796 | 330182220815850596796 | 医疗机构执业(内资)许可(变更) | 2022-08-16 | 2099-12-31 | 建德市卫生健康局 | |
6 | 330182211109890547387 | 330182211109890547387 | 辐射安全许可(重新申请) | 2021-11-09 | 2099-12-31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 |
7 | 浙(杭)卫许受字﹝2023﹞第391-002-0056号 | 330182231007878246176 | 国家电网公司职业病防治院:你(单位)于2023-10-07提出的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延续)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3-10-07受理,受理号为330182231007878246176。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本机关决定准予许可。 ...更多 | 2023-10-07 | 2025-10-06 | 建德市卫生健康局 | |
8 | 330101601612143001519 | -- | 职工停缴 | -- | 2099-01-01 | 归集处 | |
9 | (浙)卫许准字﹝2023﹞第0233010511917号 | 330105231207810483303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2019-10-24 | 2024-10-23 |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 |
10 | (浙)卫许延字(2023)第3301820143号 | 330182231128806357722 | X射线影像诊断 | 1970-01-01 | 2099-01-01 | 建德市卫生健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