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赛福泰斯特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赵鸣仁
91340121559216785D
10000万元人民币
-
长丰县岗集镇江淮汽车配套产业园拓展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4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

    中标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皖0121民初3203号
被告
原告:
合肥市蜀山区兴达木材加工厂
被告:
合肥赛福泰斯特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合肥市蜀山区兴达木材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市蜀山区兴达木材加工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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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皖0121民初5684号
被告
-
447000
一、合肥赛福泰斯特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岩溶宝铃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47000元; 二、驳回上海岩溶宝铃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合肥赛福泰斯特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合肥赛福泰斯特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998元,上海岩溶宝铃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7元。反诉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合肥赛福泰斯特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未付款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101003386;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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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3
申请保全案件
(2020)皖0121财保146号
被申请人
-
450000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赛福泰斯特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附财产线索)。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上海岩溶宝铃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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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11民终54号
上诉人
-
30513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77元,由合肥赛福泰斯特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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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1182民初2994号
被告
原告:
中南朗杰膜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被告:
合肥赛福泰斯特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305086.8
被告合肥赛福泰斯特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中南朗杰膜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货款本金305086.8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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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皖0121民初5684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岩溶宝铃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合肥赛福泰斯特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20-12-2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11民终54号
原告
原告:
合肥赛福泰斯特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南朗杰膜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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