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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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闵环保许评﹝2019﹞195号 | 关于“上海加敦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通过关于上海加敦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的上海加敦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2019-07-18 | 2099-12-31 | 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
2 | 沪闵环保评验﹝2020﹞39号 | 关于“上海加敦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项目”固废专项验收的审批意见 | 通过关于上海加敦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的上海加敦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2020-03-31 | 2099-12-31 | 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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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30号 | 原告 | - | 4268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加敦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稳固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4,268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加敦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78.35元、保全费456.6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2,660.0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加敦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5-19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30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加敦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稳固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 43669.43 | 冻结被告上海稳固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669.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4-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