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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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00103190919512522195 | 000103190919512522195 | 杭州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19-09-19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
2 | 330101161611220103909 | -- | 单位参保证明打印 | -- | 2099-01-01 | 市人力社保局 | |
3 | 330101210407853955979 | 330101210407853955979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定(变更) | 2021-04-13 | 2099-12-31 | 厅信息宣传中心 | |
4 | 杭钱塘税税许受﹝2023﹞844号 | 330114231215816642739 | 企业要求从原来的千万元降至百万元额度 | 2023-08-17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钱塘区税务局税源管理三科 | |
5 | 000103190102802126074 | 营业执照 | 关于杭州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19-01-02 | 2099-12-31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
6 | 33010174190702136071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杭州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业务[预售证办理] | 2019-08-26 | 2099-12-31 | 市住保房管局 | |
7 | 330101741907021036071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杭州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业务[预售证办理] | 2019-08-26 | 2099-12-31 | 市住保房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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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浙0114民初5173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W某某,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H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 2022-12-12 |
2 | 其他 | (2022)浙0114执36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2-01-14 |
3 | 合同纠纷 | (2021)浙0191民初1790号 | 其他 | 原告: H某某 被告: W某某,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5099163 |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工程款5099163元;
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工程款509916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6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90元,由被告W某某、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H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W某某、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更多 | 2021-11-17 |
4 | 合同纠纷 | (2020)浙0191民初1571号 | 被告 | - | 24478246.63 | 一、杭州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2221982元及利息损失1225913元(暂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222219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杭州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费30000元;
三、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零星维修费120331.63元及利息损失(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120331.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防设备费及追加审计费91002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9100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五、驳回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杭州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231893元,反诉受理费663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303199元,由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杭州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3199元。原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杭州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更多 | 2021-06-28 |
5 | 合同纠纷 | (2020)浙0191民初125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W某某,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295558.81 |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M某某工程款(含质保金)5895558.81元;
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M某某利息损失400000元(暂计至2020年11月20日,之后以5895558.8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97260元,由被告W某某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2500元,原告M某某负担44760元。原告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更多 | 2020-12-01 |
6 | 合同纠纷 | (2020)浙0191民初108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P某某 被告: 杭州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0000 | 一、被告杭州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P某某损失40000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C某某、P某某负担2121元,由被告杭州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4元。原告C某某、P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更多 | 2020-05-11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沪0118民初5379号 | 被告 | 原告: 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32485.82 | 一、被告杭州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款项726951.06元;
二、被告杭州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402826.10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0日起,以324124.96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20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1069.51元,减半收取,计5534.76元,由被告杭州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15 |
8 | 合同纠纷 | (2015)杭江民申字第12号 | 申请人 | - | -- |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的执行 ...更多 | 2017-10-19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沪02民辖终544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8民初537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7-06-22 |
10 | 合同纠纷 | (2016)浙0191民初3349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安洋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42203.14 | 一、被告杭州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安洋木业有限公司货款242203.14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安洋木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6元,减半收取2823元,由被告杭州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上海安洋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杭州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6-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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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01民初1592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浙江悦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和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1-17 | |
2 | -- | (2023)浙0114民初6646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2023-12-06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浙0114民初5165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悦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市钱塘区教育局,杭州市钱塘区卫生健康局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2023-08-11 | |
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3)浙0114民初1178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浙江悦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新区教育与卫生健康局,杭州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
5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2022)浙0114民初5173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W某某,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2022-12-14 | |
6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浙0114民初5165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悦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新区教育与卫生健康局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2022-09-28 | |
7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浙01民终8317号 | 上诉人 | -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02 | |
8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浙0191民初1821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沪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钱塘新区教育,杭州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卫生健康局,浙江悦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2021-07-15 | |
9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浙0191民初1821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沪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悦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新区教育与卫生健康局,杭州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2021-07-15 | |
10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浙0191民初1821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沪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钱塘新区教育,杭州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卫生健康局,浙江悦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