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山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宋毅
91530425665505353D
200万元人民币
-
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镇曾所食品工业园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4

行政处罚 1 历史 5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6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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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其他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易门山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行政(从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元整(¥60.00元);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1、2项共计罚没款伍万零陆拾元整(¥500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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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60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4-23
玉市监行处〔2020〕29号

被执行人 6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50000
(2024)云0425执恢36号
易门县人民法院
2024-05-09
2
1893823
(2024)云0425执468号
易门县人民法院
2024-04-12
3
68870
(2024)云0425执305号
易门县人民法院
2024-02-28
4
19365
(2024)云0425执33号
易门县人民法院
2024-01-06
5
677664
(2024)云0425执16号
易门县人民法院
2024-01-04
6
4718762
(2023)云0402执899号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2023-02-21

裁判文书 1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云0425执105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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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2
2
--
(2023)云0425民初1046号
被告
原告:
陈艳,普进兰,周光琼,杨泽金,李福进,L某某,L某某,Q某某,L某某,L某某,B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M某某,L某某,Q某某,L某某,T某某,T某某,W某某,L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T某某,W某某,L某某,Q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易门山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677664
由被告易门山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陈艳等35名原告支付劳务费合计677664元,具体为:陈艳44774元、普进兰68425元、周光琼28456元、杨泽金12848元、李福进52880.80元、L某某18127元、L某某31330.50元、Q某某11466元、L某某14082元、L某某12325元、B某某21656.50元、L某某12717元、Z某某20172元、L某某13275元、L某某4180元、M某某19100元、W某某70794.50元、L某某97328.20元、Q某某34641元、L某某14046.50元、T某某3535元、T某某3353元、W某某963元、L某某610元、T某某823元、T某某823元、T某某3685元、T某某581元、T某某581元、T某某581元、W某某5916元、L某某6187元、Q某某6032元、L某某20288.50元、L某某21080.5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5289元(原告未预交),由被告易门山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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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3
--
(2023)云0425执52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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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4
--
(2023)云0425执323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3)云0425执3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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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8
5
--
(2023)云0425执27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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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6
其他
(2023)云0425执11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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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6
7
民间借贷纠纷
(2022)云0425民初128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易门山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宋毅,L某某
2063790.47
一、由被告易门山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宋毅、L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W某某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52733.30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并支付自2022年8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以8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计付的利息。二、如被告易门山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宋毅、L某某届期未履行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W某某可以与被告易门山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协商,对抵押的以下设备:1.挑选输送机(数量为1)、2.气泡清洗机(数量为2)、3.提升机(数量为1)、4.输送机(数量为1)、5.装箱输送机(数量为1)、6.不锈钢搅拌桶(数量为2)、7.不锈钢搅拌桶(数量为2)、8.蠕动泵(数量为1)、9.蠕动泵(数量为1)、10.喷码机(数量为1)、11.分页机(数量为1)、12.清洗及输送设备(数量为1套),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由被告易门山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W某某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91057.17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并支付自2022年8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以1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计付的利息。四、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47元(原告W某某已预交),由原告W某某负担176元,被告易门山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宋毅、L某某负担11424元(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易门山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47元(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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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9
8
--
(2023)云0425民初2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易门山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156054.5
被告易门山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尚欠的蔬菜款81229.25元,并支付以蔬菜款73909.2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55%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2元,减半后收取916元(原告W某某已预交),由被告易门山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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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8
9
--
(2022)云0425民初1354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易门山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1146
一、被告易门山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M某某J某某、辣子款共计89632元,并支付以尚欠J某某、辣子款8963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2元,减半后收取11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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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6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2)云0425执78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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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开庭公告 1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云0425民初459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易门山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易门县人民法院
2024-05-28
2
--
(2024)云0425民初108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易门山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S某某
易门县人民法院
2024-02-08
3
--
(2024)云0425民初10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易门山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S某某
易门县人民法院
2024-02-08
4
--
(2024)云0425民初10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易门山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S某某
易门县人民法院
2024-02-08
5
--
(2024)云0425民初10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易门山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S某某
易门县人民法院
2024-02-06
6
--
(2024)云0425民初10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易门山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S某某
易门县人民法院
2024-02-06
7
--
(2024)云0425民初10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易门山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S某某
易门县人民法院
2024-02-06
8
--
(2024)云0425民初10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易门山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S某某
易门县人民法院
2024-02-05
9
--
(2024)云0425民初104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易门山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S某某
易门县人民法院
2024-02-05
10
--
(2024)云0425民初101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易门山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S某某
易门县人民法院
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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