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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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5)勉民初字第00745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勉县福星矿业有限公司 | 12000 | 一、被告勉县福星矿业有限公司对损坏原告F某某家房屋东后墙体棱角处、窗户下破损处进行修复(将墙体破碎的砖块更换成新砖,墙面裂缝进行处理),清除赌塞散水垮落的石头等障碍物,恢复原状。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勉县福星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提交本院。 ...更多 | 2015-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