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老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注销 长三角华东
钱常国
10万元人民币
-
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7幢1单元4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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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0)浙0110执恢428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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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2
--
(2019)浙0110执2180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9)浙0110执218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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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3
--
(2018)浙0110民初19347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钱常国,W某某,Q某某,杭州老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413144.59
一、被告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F某某借款358871.43元; 二、被告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F某某利息及逾期利息54273.16元及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所欠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W某某、Q某某、杭州老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Q某某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592元;由被告Q某某负担3658元,由W某某、Q某某、杭州老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五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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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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