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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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0)浙0110执恢428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7-21 |
2 | -- | (2019)浙0110执2180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9)浙0110执218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6-25 |
3 | -- | (2018)浙0110民初19347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钱常国,W某某,Q某某,杭州老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413144.59 | 一、被告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F某某借款358871.43元;
二、被告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F某某利息及逾期利息54273.16元及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所欠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W某某、Q某某、杭州老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Q某某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592元;由被告Q某某负担3658元,由W某某、Q某某、杭州老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五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