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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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3-06-16 | 哈尔滨市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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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阿商三初字第121号 | 原告 | 原告: 哈尔滨宝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40900 |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哈尔滨宝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原告货款40,9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1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11-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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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黑01民终91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哈尔滨宝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