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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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京0105民初8915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市昆仑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昆仑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刘文玲 | 125000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昆仑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昆仑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L某某共同赔偿原告北京市昆仑线缆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昆仑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L某某共同赔偿原告北京市昆仑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合理支出25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市昆仑线缆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6.5元,由原告北京市昆仑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156.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昆仑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更多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