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昆仑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卢健
91110105590676771A
6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8号楼1层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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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京0105民初8915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市昆仑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昆仑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刘文玲
125000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昆仑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昆仑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L某某共同赔偿原告北京市昆仑线缆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昆仑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L某某共同赔偿原告北京市昆仑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合理支出25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市昆仑线缆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6.5元,由原告北京市昆仑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156.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昆仑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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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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