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洪港电子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万国强
91441900595819479B
2000万元人民币
-
东莞市长安镇锦厦社区河西工业区锦富路7号A区
纳税信用等级A级4项;荣誉奖项2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1972民初18474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洪港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君越电子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东莞市洪港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东莞市洪港电子有限公司未预缴,本院不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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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1972民17487号
被告
原告:
东莞市诚志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洪港电子有限公司
569288.01
一、限被告东莞市洪港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诚志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9288.0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69288.01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4.1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诚志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60元、被告负担47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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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1973民初25515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洪港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豪之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爱而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东莞市洪港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291元,由原告东莞市洪港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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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4
其他
(2021)粤1973财保3548号
申请人
-
27056.38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豪之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爱而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人民币27056.3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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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1972民初8389号之一
原告
原告:
东莞市洪港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福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H某某
--
准许原告东莞市洪港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6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08元,由原告东莞市洪港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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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972执14939号
申请人
-
--
决定对本案作结案处理
2020-12-14
7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2020)粤1972民初6847号
原告
-
--
对东莞市洪港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起诉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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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粤0306民初3412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洪港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德成伟业电子有限公司
143920
准许原告东莞市洪港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78.3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89.2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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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粤1971民初15392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洪港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圳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80758.69
限被告东莞市圳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洪港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0758.69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80758.69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391.14元(其中受理费1971.14元、保全费14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圳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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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粤0306民初3412号之二
原告
原告:
东莞市洪港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德成伟业电子有限公司
--
本案中止诉讼
2018-07-17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1972民初17487号
被告
原告:
东莞市诚志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洪港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11-04
2
健康权纠纷
(2020)粤1972民初1522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东莞市洪港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2-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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