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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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款项157920元及利息 | --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2〕粤0309诉前调17150号 | |
2 |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7-01 | -- | |
3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款:80090元 | --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2-10-31 | 〔2022〕浙0109诉前调确3178号 | |
4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款:469495.2元 | --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2-08-03 | 〔2022〕浙0109民初5999号 |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杭州丽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杭州盛得佳实业有限公司货款 3 3 5 5 9 6. 5 0元、利息损失 6 3 5 2. 5 6元(按年利率 3. 8 5%,自2 0 2 1年 6月 3 0日起计算至 2 0 2 1年 1 2月 2 4日止)以及代理费 8 8 0 0元,上述款项合计 3 5 0 7 4 9. 0 6元。该款分两期支付:于 2 0 2 2年 1月 1 5日前支付 1 7 5 3 7 4. 5 3元(含利息), 2 0 2 2年 2月 1 0日前支付1 7 5 3 7 4. 5 3元;二、徐步超对杭州丽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3 3 5 5 9 6. 5 0元及代理费 8 8 0 0元,合计 3 4 4 3 9 6. 5 0元的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若杭州丽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步超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须另行支付杭州盛得佳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 3 3 5 5 9 6. 5 0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 3. 8 5%,自 2 0 2 1年 1 2月 2 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且杭州盛得佳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就 3 5 0 7 4 9. 0 6元的未付部分及逾期付款损失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双方就案涉纠纷一次性了结。 ...更多 | --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2022-03-14 | 〔2022〕浙0114诉前调确69号 | |
6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2-08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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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01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1-12-08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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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3)粤0309执8261号 | 2023-07-07 | (2022)粤0309诉前调17150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浙0109执9363号 | 2022-10-31 | (2022)浙0109诉前调确3178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3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浙0109执6237号 | 2022-08-03 | (2022)浙0109民初5999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浙0114执632号 | 2022-03-14 | (2022)浙0114诉前调确69号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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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0317 | (2024)粤1973执1737号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4-02-04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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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浙0114执632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22)浙0114执6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9-1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浙0109民初11808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翀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丽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步超 | -- | 准许宁波翀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丽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步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翀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2-08-19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1322民初3149号 | 被告 | 原告: 惠州赛雪涂料灰钙粉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丽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59500 | 限被告杭州丽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赛雪涂料灰钙粉有限公司清偿货款59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44元(已预交),由被告杭州丽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6-13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浙0109民初5999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德纳涂料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丽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步超 | 469495.2 | 一、杭州丽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德纳涂料有限公司价款469495.2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徐步超对上述第一项中杭州丽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64元,减半收取计4182元,由杭州丽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步超负担。
杭州德纳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丽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步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2-05-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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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粤1973民初1716号 | 被告 | 原告: 墙身宝建材(东莞)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丽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X某某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3-04-18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1322民初3149号 | 被告 | 原告: 惠州赛雪涂料灰钙粉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丽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22-06-08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浙0109民初5999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德纳涂料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丽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X某某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2-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