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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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浙0784民初4466号 | 原告 | 原告: 永康市韩川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福满天厨具有限公司,王胜 | 1068111 | 一、由被告永康市福满天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永康市韩川工贸有限公司租金(暂算至2018年1月31日止租金为176万元,此后的租金自2018年2月1日起按8493.2元/日计算至实际腾空之日止,但以不超过2018年7月30日为限);
二、由被告永康市福满天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永康市韩川工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7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由被告W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永康市福满天厨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1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永康市福满天厨具有限公司负担,被告W某某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7-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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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浙0784民初4466号 | 原告 | 原告: 永康市韩川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福满天厨具有限公司,W某某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18-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