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琼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业 西北民营企业
徐维玉
91630100MA759X4RXA
1000万元人民币
-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44号29号楼1-2层144-8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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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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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甘0104民初2300号
被告
原告:
甘肃鑫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兰州诚信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琼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百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恒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3296150.65
一、被告乌鲁木齐恒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甘肃鑫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631268.79元;二、被告乌鲁木齐恒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1631268.7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甘肃鑫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11月13日起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暂计算至2022年6月14日为33613.07元;三、驳回原告甘肃鑫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兰州诚信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琼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百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16元,由被告乌鲁木齐恒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乌鲁木齐恒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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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0
2
票据纠纷
(2021)甘0104民初4319号
被告
原告:
甘肃鑫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兰州诚信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琼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百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恒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755元,退回原告甘肃鑫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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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
被告
原告:
甘肃鑫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青海琼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恒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兰州诚信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百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2023-02-22
2
票据纠纷
(2022)粤0103民初6355号
被告
原告:
甘肃鑫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兰州诚信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琼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百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恒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2-05-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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