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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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兵0302民初79号 | 第三人 | 原告: 新疆巨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城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国恒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16775126.33 | 一、被告新疆城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巨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款8384628.27元;
二、被告新疆城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巨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以8384628.27元为基数,按利率3.65%计付,自2022年10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新疆巨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4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保险费5869.79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115.79元,由被告新疆城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4-07 |
2 | 申请保全案件 | (2023)兵0302财保11号 | 被申请人 | - | 2867101 |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城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五十团支行账户(307850010********)内的存款2867101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图木舒克新辉建材经营部、G某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3-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