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裕达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麻红伟
91410185706517204F
500万元人民币
-
登封市滨河路南段路东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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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1)豫01民终6987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C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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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2
劳动争议
(2021)豫0185民初2230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登封市裕达商贸有限公司
2165.83
一、原告C某某与被告登封市裕达商贸有限公司自2014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登封市裕达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2020年5月份的劳动报酬2165.83元;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登封市裕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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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3
合同纠纷
(2018)豫0185执恢2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8)豫0185执恢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八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八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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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4
其他
(2018)豫01执复261号
申请人
-
--
驳回登封市裕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5执异3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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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5
执行异议之诉
(2018)豫0185民初2531号
被告
原告:
洛阳诚鑫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M某某,登封市裕达商贸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洛阳诚鑫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洛阳诚鑫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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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9
6
合同纠纷
(2017)豫01民再131号
被告
-
--
本案按X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7-11-22
7
合同纠纷
(2017)豫01民再132号
被告
-
--
本案按X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7-11-22
8
民间借贷纠纷
(2016)豫0185民初3920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S某某,M某某,M某某1,M某某2,M某某,M某某,S某某,登封市裕达商贸有限公司
2300000
被告登封市裕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G某某借款23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5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被告S某某、M某某、M某某1、M某某2、M某某、M某某、S某某分别在继承M某某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200元,由被告登封市裕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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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5
9
合同纠纷
(2016)豫0185民初1896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被告:
登封市裕达商贸有限公司,S某某,M某某,M某某,W某某,X某某,Z某某
17375722.08
被告登封市裕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借款剩余本金人民币16800000元、利息575722.08元(该利息计算至2016年3月20日,其后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另行计算至付款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对被告登封市裕达商贸有限公司为其借贷所提供抵押的房屋(权利证书编号为:登房权证字第号)在上项判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S某某、M某某、M某某、X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S某某、M某某、M某某、X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登封市裕达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2310元,由登封裕达商贸有限公司、S某某、M某某、M某某、X某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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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0
10
合同纠纷
豫0185民初189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被告:
登封市裕达商贸有限公司,S某某,麻达,M某某,M某某,X某某,M某某,S某某
6660073.04
被告登封市裕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490000元和利息170073.04元(该利息计算至2016年3月20日,其后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另行计算至付款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对被告登封市裕达商贸有限公司为其借贷所提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权利证书编号为:登国用2011第00010号)在上项判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S某某、麻达、M某某、M某某、X某某、M某某、S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S某某、麻达、M某某、M某某、X某某、M某某、S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登封市裕达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218元,由登封裕达商贸有限公司、S某某、麻达、M某某、M某某、X某某、M某某、S某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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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0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22)豫01委赔9号
其他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5-11
2
其他
(2022)豫01委赔9号
其他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28
3
其他
(2022)豫01委赔9号
其他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25
4
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0185执异142号
申请人
-
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1-10-26
5
劳动争议
--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登封市裕达商贸有限公司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5
6
其他
(2021)豫0185民初2230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登封市裕达商贸有限公司
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1-0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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