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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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冒用非本单位员工申报个人所得税,少缴个人所得税245元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以应补个人所得税245元百分之五十的处罚122.50元。 ...更多 | 122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崇明县分局稽查局 | 2016-01-20 | 沪地税崇稽罚一〔2016〕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