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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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吉01民终797号 | 被上诉人 | - | 147113.8 | 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122民初5025号民事判决;
二、农安县东北杂粮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吉林省长城钢构型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47113.8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吉林省长城钢构型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46.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46元,均由农安县东北杂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3-26 |
2 | 合同纠纷 | (2017)吉0122民初5025号 | 被告 | 原告: 吉林省长城钢构型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农安县东北杂粮有限公司 | 399472 | 驳回原告吉林省长城钢构型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46.04元由长城钢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1-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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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7)吉0122民初5025号 | 被告 | 原告: 吉林省长城钢构型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农安县东北杂粮有限公司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2017-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