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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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安执字第1017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执字第10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更多 | 2015-12-16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4)安民初字第612号 | 原告 | 原告: 安宁盛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福立木业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 | 1000000 | 一、由被告昆明福立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宁盛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8‰从2013年12月4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
二、如果被告昆明福立木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安宁盛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云A×××××号上海别克车、A281ZX朗逸小型轿车、云A×××××梅赛德斯奔驰汽车)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Z某某对上述抵押物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97元,公告费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昆明福立木业有限公司、Z某某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更多 | 2014-11-28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4)安民初字第612号 | 原告 | 原告: 安宁盛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福立木业有限公司,张鹤侠,Z某某 | 1000000 | 一、由被告昆明福立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宁盛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8‰从2013年12月4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二、如果被告昆明福立木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安宁盛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云AD1766号上海别克车、A281ZX朗逸小型轿车、云A135SS梅赛德斯奔驰汽车)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Z某某对上述抵押物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97元,公告费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昆明福立木业有限公司、Z某某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更多 | 2014-11-28 |
4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4)安执保字第26号 | 其他 | - | -- | 未公布 | 2014-05-30 |
5 | 其他 | (2014)安民保字第26号 | 原告 | 原告: 安宁盛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福立木业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 | 1159257 | 对被告昆明福立木业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价值人民币1159257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更多 | 2014-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