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张防许决字﹝2022﹞第27号 | 永定区油脂深加工 | 易地建设审批 | 2022-11-15 | 2099-12-31 | 张家界市人防办 | |
2 | (张家界)市监食生准许字﹝2022﹞第00041号 | 张家界市永定区茅溪家家耀油脂加工厂准予许可决定书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2022-05-20 | 2027-05-19 |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4308002020B02817 | 张家界永定区油脂深加工项目 | 张家界永定区油脂深加工项目 | 2020-08-03 | 2070-08-02 | 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22)湘0802民初1959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 被告: 张家界市永定区茅溪家家耀油脂加工厂,T某某 | 608889.55 | 一、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茅溪家家耀油脂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98363.3元,正常息1635.83元、罚息8865.75元、复利24.67元,并自2022年6月16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编号为4301012020000028901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复利至本息还清为止;
二、被告T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944元,由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茅溪家家耀油脂加工厂、T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