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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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2850968﹞分公司迁入﹝2022﹞第08220001号 | 分公司迁入 | 分公司迁入 | 2014-02-25 | 2099-12-31 | 无锡市惠山区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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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浙0502民初00694号 | 被告 | 原告: 南陵县国顺建材经营部 被告: 五冶集团苏州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五冶集团上海源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湖州西园坞矿业有限公司 | 9313411.09 | 一、被告五冶集团苏州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陵县国顺建材经营部货款7962894.6元。
二、被告五冶集团苏州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陵县国顺建材经营部逾期付款利息1350516.49元。
三、被告湖州西园坞矿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五冶集团苏州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12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76216元,由原告南陵县国顺建材经营部负担50000元,被告五冶集团苏州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26216元,被告湖州西园坞矿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