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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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消防行政处罚 | 2022年7月20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常熟市冠豪服饰有限公司生产车间面积大于300平方米,未设置消火栓系统,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2.1条第1点的规定,即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2第0800号),并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苏熟消限字2022第0109号),责令于2023年1月20日前改正。到期复查发现仍未整改,即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0004号),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更多 | -- | 常熟市消防救援大队 | 2023-03-02 | 苏熟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2号 | |
2 | 消防设施配置不符合标准 | 2022年7月20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常熟市冠豪服饰有限公司生产车间面积大于300平方米,未设置消火栓系统,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2.1条第1点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更多 | -- | 常熟市消防救援大队 | 2022-09-19 | 苏熟消行罚决字〔2022〕第0443号 | |
3 |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 2022年7月20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常熟市冠豪服饰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第一层出口处左侧的应急疏散照明灯不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更多 | -- | 常熟市消防救援大队 | 2022-09-19 | 苏熟消行罚决字〔2022〕第0444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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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2020)苏0581破3号 | 申请人 | - | -- | 一、受理常熟市冠豪服饰有限公司对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担任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更多 | 2020-01-21 |
2 | 合同纠纷 | (2019)苏0581执489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8)苏0581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11-18 |
3 | 其他 | (2017)苏0581执9462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7)苏0581民初7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4-02 |
4 | 合同纠纷 | (2018)苏0581民初281号 | 原告 | 原告: 常熟市冠豪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 53000 | 被告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冠豪服饰有限公司加工费5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元,由被告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更多 | 2018-02-22 |
5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7)苏0581民初9934号 | 原告 | 原告: 常熟市冠豪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江阴市月豪服饰有限公司 | 61510 | 被告江阴市月豪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冠豪服饰有限公司加工价款615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151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9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389元,由被告江阴市月豪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更多 | 2017-10-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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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3)苏0581民初7016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银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常熟市冠豪服饰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23-08-17 | |
2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3)苏0581民初7016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银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常熟市冠豪服饰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23-07-18 | |
3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3)苏0581民初7016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银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常熟市冠豪服饰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23-0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