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
杨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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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博乐市团结路140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四库业绩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5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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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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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4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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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规出具批复同意下属支行新增客户农户贷款信贷资格准入导致农村生产经营贷款被挪用,信贷业务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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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30000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博尔塔拉监管分局
2023-09-04
博金监罚决字20234号
2
将经收税款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进行核算
其他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将经收税款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进行核算的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处以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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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中国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
2019-07-30
(博银)罚字〔2019〕第2号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新2701执61号
申请人
-
--
本案按销案方式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05-25
2
其他
(2019)新27执恢7号
申请人
-
4611198.6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博乐市织布厂、新疆博乐市元亨织布厂4611198.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博乐市织布厂、新疆博乐市元亨织布厂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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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
3
合同纠纷
(2016)新27民终628号
被上诉人
-
24332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49.86元,由L某某负担2474.93元,由博乐市致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74.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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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2
4
合同纠纷
(2016)新2701民初1569号
其他
-
176890.51
style='font-size:15.0pt'>一、被告H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分行借款本金 lang=EN-US>68144.09元; style='font-size:15.0pt'>二、被告H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分行借款利息 lang=EN-US>40602.33元(从2007年4月 lang=EN-US>12日计算至2016年5月 lang=EN-US>18日); style='font-size:15.0pt'>三、被告H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分行以 lang=EN-US>68144.09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 lang=EN-US>19日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日万分之2.4计算); style='font-size:15.0pt'>四、被告L某某、博乐市致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 style='font-size:15.0pt'>五、被告L某某、博乐市致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H某某、Y某某或未承担保证责任的另一方保证人追偿。 style='font-size:15.0pt'>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style='font-size:15.0pt'>本案案件受理费1237元,由被告H某某、Y某某、L某某、博乐市致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style='font-size:15.0pt'>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line-height:25.0pt'>审判 lang=EN-US>员D某某text-indent:45.95pt;line-height:25.0pt'>二 lang=EN-US>O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text-indent:45.95pt;line-height:25.0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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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6
5
合同纠纷
(2016)新2701民初2015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分行
被告:
A阿布利克木
45385.14
一、被告A阿布利克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分行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5417元、利息19968.14元(截止时间2016年7月19日)及之后利息利随本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34元,由被告A阿布利克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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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5
6
合同纠纷
(2015)博民一初字第693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分行
被告:
W某某
304533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古自治州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68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古自治州分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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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7
7
合同纠纷
(2014)新民二终字第172号
上诉人
-
44486.18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54486.18元(S某某预付10000元),免交44486.18元,由S某某负担1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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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8
8
其他
(2014)民提字第136号
申请人
-
--
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新民二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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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9
9
合同纠纷
(2012)博中民二初字第14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分行
被告:
新疆博乐市织布厂,新疆博乐市元亨织布厂
3456107.09
一、被告新疆博乐市织布厂、新疆博乐市元亨织布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分行借款本金1573700元; 二、被告新疆博乐市织布厂、新疆博乐市元亨织布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分行借款利息1882407.09元(已计算至2012年7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还款期限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48.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博乐市织布厂、新疆博乐市元亨织布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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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5

法院公告 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阿拉山口天任贸易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5-01-15
2
裁判文书
--
阿拉山口天任贸易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4-02-20
3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阿拉山口天任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3-03-23
4
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阿拉山口天任贸易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2-01-1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4)新民二终字第172号
原告
原告:
S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分行
被告:
C某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2014-12-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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