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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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2072民初475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金富亮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力圣实业有限公司,罗孝恒 | 20000 | 一、解除原告东莞市金富亮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力圣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被告中山市力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金富亮塑胶科技有限公司退还预付款20000元;
三、被告罗孝恒对被告中山市力圣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金富亮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原告东莞市金富亮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金富亮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2.5元,由被告中山市力圣实业有限公司、罗孝恒负担212.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东莞市金富亮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2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1971执513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0-10-15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1971民初14631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金富亮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讯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79800 | 一、被告讯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金富亮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900元及利息(以399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9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8.7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7-16 |
4 | 其他 | (2018)粤1971执8680号 | 其他 | - | -- | -- | 2018-06-27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1971民初10755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金富亮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宝成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 48850 | 被告东莞市宝成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金富亮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8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885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5%自2016年11月2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5.85元、财产保全费508.5元,共计1034.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宝成文教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0-31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19民辖终846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7-08-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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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2072民初475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金富亮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力圣实业有限公司,L某某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2-03-08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1971民初10755号 | 其他 | -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