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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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440605090121251M | 空 | 变更登记 | 2018-01-22 | 2099-12-31 |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南海核设通字﹝2019﹞第1900477185号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 租赁:建筑机械设备、起重机械设备。 | 2019-11-07 | 2099-12-31 |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沥分局 | |
3 | 1900477185 | 变更登记通知书 | 租赁:建筑机械设备、起重机械设备。 | 2014-01-03 | 2099-12-31 |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南海税一)许准字﹝2019﹞第(151787)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19-10-21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 | |
5 | 空 | 空 | 租赁:建筑机械设备、起重机械设备。 | 2014-01-03 | 2099-12-31 |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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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粤0606民初2366号 | 原告 | 原告: 佛山市红运建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220000 | 被告Z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红运建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10000元及利息(以11000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3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更多 | 2023-04-06 |
2 | 合同纠纷 | (2021)粤09民终1571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30元,由上诉人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8-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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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23)粤0606民初2366号 | 原告 | 原告: 佛山市红运建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
2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粤09民终1571号 | 被上诉人 | - |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7 | |
3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粤0904民初2024号 | 原告 | 原告: 佛山市红运建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