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劳动争议 | (2014)双滦执字第661号 | 被执行人 | - | -- | 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4-10-21 |
2 | 劳动争议 | (2014)双滦民初字第308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承德兴厦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10000 | 一、确认原告Y某某与被告承德兴厦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承德兴厦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拖欠原告Y某某的工资人民币10000.00元,经济补偿金12000.00,以上合计22000.00元。
三、被告承德兴厦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缴原告Y某某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具体标准和金额及滞纳金以经办机构核定为准,原告Y某某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其自行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承德兴厦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4-16 |
3 | 劳动争议 | (2014)双滦民初字第306号 | 原告 | 原告: 承德兴厦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 | 驳回原告承德兴厦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德兴厦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4-16 |
4 | 劳动争议 | (2014)双滦民初字第308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承德兴厦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10000 | 一、确认原告Y某某与被告承德兴厦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承德兴厦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拖欠原告Y某某的工资人民币10000.00元,经济补偿金12000.00,以上合计22000.00元。
三、被告承德兴厦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缴原告Y某某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具体标准和金额及滞纳金以经办机构核定为准,原告Y某某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其自行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承德兴厦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4-16 |
5 | 劳动争议 | (2014)双滦民初字第306号 | 原告 | 原告: 承德兴厦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 | 驳回原告承德兴厦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德兴厦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4-16 |
6 | 劳动争议 | (2014)双滦民初字第306号 | 原告 | 原告: 承德兴厦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 | 驳回原告承德兴厦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德兴厦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4-16 |
7 | 劳动争议 | (2014)双滦民初字第308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承德兴厦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10000 | 一、确认原告Y某某与被告承德兴厦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承德兴厦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拖欠原告Y某某的工资人民币10000.00元,经济补偿金12000.00,以上合计22000.00元。
三、被告承德兴厦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缴原告Y某某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具体标准和金额及滞纳金以经办机构核定为准,原告Y某某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其自行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承德兴厦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4-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14)双滦民初字第306号 | 原告 | 原告: 承德兴厦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14-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