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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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04-09 | --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2018-05-21 | -- |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2018-03-06 | -- | |
4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6-01 | -- |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2017-05-25 | -- | |
6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3-27 | -- | |
7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2016-07-14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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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4-04-09 |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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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20481562967985 | -- | 企业设立登记许可 | -- | 2099-12-31 | 常州市溧阳地方税务局 | |
2 | 溧图审2015(LY)0184 | -- | 车间六 | -- | 2099-12-31 | 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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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苏0402执恢162号之五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3-07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苏0411执2152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7)苏0411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更多 | 2019-10-21 |
3 | 合同纠纷 | (2018)苏0402执恢228号之三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8)苏0402执恢228号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3-14 |
4 | 合同纠纷 | (2017)苏0411执2035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6)苏0411民初5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8-18 |
5 | 合同纠纷 | (2018)苏0402民初3073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市森尔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海鲨合成化纤有限公司,许伟,陆小飞,X某某,许建国,常州市科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皓飞时装有限公司 | 82601868.3 | 一、常州市森尔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8000000元、支付截至2018年5月18日的利息5994068.3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常州市森尔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7800元。
三、常州市海鲨合成化纤有限公司、X某某、L某某、X某某、X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常州市科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皓飞时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不超过38000000元的范围内连带清偿责任。
五、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则依法取得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810元,减半收取132405元,由常州市森尔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海鲨合成化纤有限公司、X某某、L某某、X某某、X某某、常州市科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皓飞时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8-07-10 |
6 | 合同纠纷 | (2017)苏0402民初3533号 | 被告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被告: 常州市荣恒纺织有限公司,常州市皓飞时装有限公司,常州市玛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 | 1558801.52 | 一、常州市荣恒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9.96279万元和利息18573.62元(计算至2017年5月15日),以及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
二、常州市荣恒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费40600元。
三、常州市皓飞时装有限公司、常州市玛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对常州市荣恒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市荣恒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常州市荣恒纺织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就X某某、Z某某抵押的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30元,减半收取94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15元,由常州市荣恒纺织有限公司、常州市皓飞时装有限公司、常州市玛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7-08-07 |
7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苏0411民初2071号 | 被告 | 原告: K某某 被告: L某某,常州市皓飞时装有限公司 | 1500000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K某某借款15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二、被告常州市皓飞时装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L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36元减半收取187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768元,由被告L某某承担。(原告同意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户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 ...更多 | 2017-05-18 |
8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苏0411民初1186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江苏景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皓飞时装有限公司 | 1000000 | 一、被告江苏景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J某某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自2016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
二、被告常州市皓飞时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49元,减半收取767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74.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景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江苏景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J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63) ...更多 | 2017-04-28 |
9 | 合同纠纷 | (2016)苏0402民初5545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市科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皓飞时装有限公司,陆小飞,Q某某 | 3573979.5 | 一、常州市科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340000元、支付截至2016年9月28日的利息83979.5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常州市科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0元。
三、如常州市科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还款义务,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设定抵押的常州市皓飞时装有限公司所有坐落溧阳市社渚镇S239线南侧、学府路西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L某某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则依法取得追偿权。
六、驳回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92元,减半收取17696元,由常州市科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皓飞时装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鉴定费16800元,由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Q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7-03-29 |
10 | 合同纠纷 | (2016)苏0402民初5546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市科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皓飞时装有限公司,陆小飞,Q某某 | 17394365.95 | 一、常州市科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480000元、支付截至2016年9月28日的利息414365.95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常州市科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0元。
三、如常州市科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还款义务,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设定抵押的常州市皓飞时装有限公司所有坐落溧阳市社渚镇人民路79号1、2、3、4、5幢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L某某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则依法取得追偿权。
六、驳回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167元,减半收取63083.5元,由常州市科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皓飞时装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鉴定费35200元,由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Q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7-03-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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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常州市科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皓飞时装有限公司、陆小飞、钱燕芳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市科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皓飞时装有限公司,L某某,Q某某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2017-03-29 | |
2 | 其他 | (2016)苏0402民初5545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市科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皓飞时装有限公司,L某某,Q某某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2017-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