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孚纳特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柳焱
91320583588415644L
1000万元人民币
-
昆山市周庄镇明通路
纳税信用等级A级4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1003民初3217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孚纳特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百德光电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苏州孚纳特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孚纳特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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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皖15民终464号
被上诉人
-
11691667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智胜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案件受理费91950元,减半收取45975元,由安徽智胜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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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皖1523民初4410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孚纳特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智胜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11400627.9
一、被告安徽智胜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苏州孚纳特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191800.49元,并自2019年9月17日始,按照年利率4.35%支付利息; 二、被告安徽智胜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苏州孚纳特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8827.41元; (上述第一、二项的履行期限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苏州孚纳特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50元,由原告负担3900元,被告负担88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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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皖1523民初4409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孚纳特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胜利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2702599.44
一、被告安徽胜利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苏州孚纳特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73783.11元,并自2019年9月26日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年利率4.35%支付利息; 二、被告安徽胜利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苏州孚纳特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8816.33元; (上述第一、二项的履行期限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苏州孚纳特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90元,由被告安徽胜利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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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5
申请保全案件
(2019)皖1523财保122号
申请人
-
11691800.49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智胜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账号17×××10)的存款11691800.49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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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皖0402民初1068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孚纳特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田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1730665
一、被告安徽田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孚纳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2,200元、利息6,265元(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合计868,465元,以后利息计算按货款862,200元、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的实际付款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州孚纳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85元,由被告安徽田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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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7
申请保全案件
(2017)皖0402财保18号
申请人
-
880000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田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账号为18×××78及在建设银行淮南田家庵支行,账户为34×××38上存款人民币880000元。 案件申请费4920元,由申请人苏州孚纳特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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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6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苏0583民初7468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孚纳特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德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14085
被告昆山德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孚纳特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140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14085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7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2元,减半收取2256元,保全费1620元,上述两项合计3876元,由被告昆山德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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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5
9
其他
(2015)杭萧执民字第10167号
申请人
-
--
--
2016-03-14
10
其他
(2014)射执字第01963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3)射商初字第0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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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8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1003民初3217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孚纳特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百德光电有限公司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1-06-0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皖1523民初4410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孚纳特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智胜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舒城县人民法院
2019-09-16
3
买卖合同纠纷
--
其他
-
舒城县人民法院
2019-09-1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沪0116民初13838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孚纳特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义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17-12-19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皖0402民初1068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孚纳特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田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17-12-04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沪0116民初13838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孚纳特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义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17-11-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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