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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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师范大学附属天台大公中学的六个教室进行随机检查,其中八年级(1)班的课桌面平均照度为270lx、黑板平均照度279lx、黑板照度均匀度0.78;八年级(2)班的黑板平均照度316lx、黑板照度均匀度0.78;八年级(3)班的课桌面平均照度为256lx、黑板平均照度255lx;八年级(4)班的课桌面平均照度为282lx、黑板平均照度286lx;八年级(6)班的课桌面平均照度为282lx、黑板平均照度273lx;八年级(7)班的课桌面平均照度为259lx、黑板平均照度263lx,不符合GB7793-2010《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更多 | 对浙江师范大学附属天台大公中学予以如下处罚:警告; | -- | 天台县卫生健康局 | 2022-11-24 | 天卫学罚〔2022〕1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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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险纠纷 | (2019)浙1023民初4188号 | 被告 | 原告: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 被告: 天台县福溪中学 | 12200 | 限被告天台县福溪中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保险金损失122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8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被告天台县福溪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本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款的,可向本案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按《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指示内容进行汇款。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更多 | 2019-10-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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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2019)浙1023民初4188号 | 被告 | 原告: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 被告: 天台县福溪中学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2019-09-05 | |
2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2018)浙1023民初5984号 | 被告 | 原告: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 被告: 天台县福溪中学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2018-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