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广播影视传媒集团广告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刘昌俊
91422800MA488L2H41
200万元人民币
-
湖北省恩施市金子坝西侧州传媒中心广电大楼(自主申报承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3项招标公告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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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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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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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追偿权纠纷
(2021)鄂2801民初1115号
原告
原告:
恩施州广播影视传媒集团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恩施投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92725.8
一、被告恩施投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恩施州广播影视传媒集团广告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由原告垫付的L某某溺水案赔偿款92725.8元、诉讼费1502.8元,共计94228.6元。 二、驳回原告恩施州广播影视传媒集团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恩施市农业银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73×××4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诉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2584元,原告恩施州广播影视传媒集团广告有限公司负担429元,被告恩施投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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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3
2
其他
(2020)鄂2801执1297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2020-08-18
3
其他
(2020)鄂28民终6号
被上诉人
-
21226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84元由上诉人L某某、Y某某负担3757元,由恩施投辰公司负担7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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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4
其他
(2019)鄂2801民初4607号
原告
原告:
恩施州广播影视传媒集团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恩施瑞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5000
一、被告恩施瑞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恩施州广播影视传媒集团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汽车展览会参展费用250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照2%/月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恩施州广播影视传媒集团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交纳212.50元,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732.50元,由被告恩施瑞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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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5
合同纠纷
(2019)鄂2801民初4811号
原告
原告:
恩施州广播影视传媒集团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恩施市中侨置业有限公司
486000
被告恩施市中侨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恩施州广播影视传媒集团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用243000元,并以本金48600元为基数按照2%/月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该本金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本金102060元为基数按照2%/月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该本金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本金92340元为基数按照2%/月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2月18日起至该本金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4945元,减半交纳2472.50元,由被告恩施市中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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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6
其他
(2019)鄂2825民初131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Y某某
被告:
恩施投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州广播影视传媒集团广告有限公司,宣恩县文化和旅游局,宣恩县第一中学
152725.8
一、限被告恩施投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恩施州广播影视传媒集团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L某某、Y某某因其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损失、精神抚慰金92725.80元【(381814.50元×40%)-60000元】; 二、被告宣恩县文化和旅游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宣恩县第一中学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L某某、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7元,原告L某某、Y某某承担2254.2元,被告恩施投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恩施州广播影视传媒集团广告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50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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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7
其他
(2019)鄂2801民初4564号
原告
原告:
恩施州广播影视传媒集团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恩施州博翱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25000
准许原告恩施州广播影视传媒集团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交纳212.50元,由原告恩施州广播影视传媒集团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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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8
其他
(2019)鄂2801民初4565号
原告
原告:
恩施州广播影视传媒集团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恩施自治州博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25000
准许原告恩施州广播影视传媒集团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交纳212.50元,由原告恩施州广播影视传媒集团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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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9
其他
(2019)鄂2801执保42号
其他
-
--
未公布
2019-01-25
10
申请保全案件
(2019)鄂2801财保38号
申请人
-
50000
冻结被申请人恩施瑞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5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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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Y某某
被告:
恩施投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州广播影视传媒集团广告有限公司,宣恩县第一中学,宣恩县文化和旅游局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03
2
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恩施州广播影视传媒集团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恩施州浩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人民法院
2020-01-17
3
广告合同纠纷
(2019)鄂28民终2611号
上诉人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24
4
合同纠纷
(2019)鄂2801民初4607号
原告
原告:
恩施州广播影视传媒集团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恩施瑞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恩施市人民法院
2019-09-05
5
广告合同纠纷
(2019)鄂2801民初4811号
原告
原告:
恩施州广播影视传媒集团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恩施市中侨置业有限公司
恩施市人民法院
2019-08-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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