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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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冀0205民初198号 | 原告 | 原告: 唐山祥和盛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港越工贸(上海)有限公司,贾保霞,J某某 | 6093993.8 | 一、被告港越工贸(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祥和盛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046996.9元并给付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3046996.9元为基数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J某某以博兴县湖滨镇寨郝村蕴龙港御景龙庭55号楼7单元302号房产价值为限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J某某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港越工贸(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J某某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J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港越工贸(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76元,减半收取15588元,由被告港越工贸(上海)有限公司、J某某、J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22 |
2 | 合同纠纷 | (2019)冀02民初382号 | 原告 | 原告: 唐山祥和盛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黑龙江省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清泉 | -- | 本案按唐山祥和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 2019-07-23 |
3 | 其他 | (2015)湛霞法立保字第346-1号 | 被申请人 | - | 100000000 |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7499.8827万股的股权。财产保全限额为10000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保全效力消灭或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5-11-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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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唐山祥和盛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紫艺云轩装饰设计(北京)有限公司 |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2021-10-13 | |
2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1)冀0205民初1324号 | 原告 | 原告: 唐山祥和盛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紫艺云轩装饰设计(北京)有限公司 |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