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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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370321684811874K | 营业执照 | 企业登记 | 2019-03-26 | 2099-12-31 | 桓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2 | 空 | -- | 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工程测量;地籍测绘:界址测量、其他地籍要素调查与测量、地籍图测绘、面积测算(有效期以测绘资质证书为准);公路、铁路、建筑、市政、绿化、桥梁工程设计、施工、养护;交通安全设施销售、安装、维护;机械设备配件加工、销售及维修;设备租赁;工程计划安排、工程技术咨询、施工阶段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 | -- | 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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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鲁03民终3660号 | 被告 | - | -- | 准许L某某撤回对W某某的起诉。 | 2017-12-08 |
2 | 执行异议之诉 | (2017)鲁0304民初242号 | 第三人 | 原告: L某某 被告: J某某 | 12000 |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公告费260.00元,均由原告L某某负担。 ...更多 | 2017-09-04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桓民初字第1728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和济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山东路鑫基建工程发展有限公司,W某某 | 3028711 | 一、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和济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600000元。
二、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和济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8月4日的利息428711元。
三、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和济集团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26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2.4%计算)。
四、驳回原告山东和济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S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