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茂华商贸有限公司

注销 西南
钟华
915002275771892581
10万元人民币
-
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南街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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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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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1、被告钟华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207000元,并支付利息1670.88元,同时支付借款还清时止以20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375%计算的利息2、被告王天元、张媛、杨作群、璧山县茂华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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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区人民法院
2015-12-03
〔2015〕璧法民执字第01598号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5)璧法民初字第02234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
被告:
W某某,Z某某,钟华,Y某某,璧山县茂华商贸有限公司
415670.88
一、限被告Z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的借款207000元,并支付利息1670.88元,同时支付从2015年4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以20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37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W某某、Z某某、Y某某、璧山县茂华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5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受理费2215元已由原告垫付,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予以退还,被告Z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立案庭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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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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