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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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蜀税)许变准字(2019)第(123410)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19-09-11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蜀山区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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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097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巧力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 243427 | 一、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巧力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342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43427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巧力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2元,减半收取为3121元,由原告安徽巧力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8元,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