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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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桂1103民初1128号 | 第三人 | 原告: 黄某 被告: 陈某3,肖某,张某,陈某1,陈某2 | 160000 | 1、被告陈某3、肖某、张某、陈某1、陈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自以所得C某某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原告黄某借款160000元;
2、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6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某3、肖某、张某、陈某1、陈某2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9-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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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桂1103民初1127号 | 其他 | 原告: H某某 被告: C某某,C某某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2022-05-31 | |
2 | -- | (2022)桂1103民初1128号 | 其他 | 原告: H某某 被告: Z某某,C某某,C某某,X某某,C某某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2022-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