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天晟源化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李静
91220203778737265B
50万元人民币
-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华丹大街255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7项。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2020-07-13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潭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2021-03-23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潭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吉0203民初2481号
原告
原告:
吉林市天晟源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鞍山沈动重工有限公司
900000
一、被告鞍山沈动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吉林市天晟源化工有限公司给付欠款900000元及违约金(以9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二、驳回原告吉林市天晟源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26元,由被告鞍山沈动重工有限公司负担12800元,由原告吉林市天晟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22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鞍山沈动重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
...更多
2022-08-24
2
其他
(2021)辽0103民初5823-1号
其他
-
--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21-03-12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吉0203民初2481号
原告
原告:
吉林市天晟源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鞍山沈动重工有限公司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2022-07-1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吉0203民初2481号
原告
原告:
吉林市天晟源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鞍山沈动重工有限公司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2022-07-11
3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吉林市天晟源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鞍山沈动重工有限公司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2021-12-15
4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吉林市天晟源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鞍山沈动重工有限公司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2021-11-17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辽0103民初5823号
原告
原告:
吉林市天晟源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动力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2021-08-25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辽0103民初5823号
原告
原告:
吉林市天晟源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动力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2021-08-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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