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第三水泥厂

吊销,未注销 长三角华东
谢育平
91320282142902894U
280万元人民币
-
宜兴市徐舍镇鲸塘下庄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3条,裁判文书11条,开庭公告10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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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在2020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2019年度年度报告,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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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在2019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2018年度年度报告,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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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在2018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2017年度年度报告,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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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3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2822249-6)个人独资企业变更[2015]第02270001号
旧标准
--
变更登记
--
2099-12-31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苏0282民初11479号之一
被告
原告: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徐舍镇烟山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
宜兴市第三水泥厂,宜兴市昊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准许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徐舍镇烟山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91元(已减半收取),由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徐舍镇烟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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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2
其他
(2021)苏0282执373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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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3
其他
(2021)苏02民终2819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28元,由上诉人第三水泥厂、X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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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4
其他
(2020)苏0282民初9289号
被告
被告:
宜兴市第三水泥厂,X某某
315000
一、宜兴市第三水泥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徐舍镇烟山村村民委员会31.5万元。 二、X某某对宜兴市第三水泥厂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三、驳回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徐舍镇烟山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14元(已减半收取),由第三水泥厂负担。烟山村委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第三水泥厂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第三水泥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烟山村委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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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5
其他
(2017)苏0282执408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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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2
6
侵权责任纠纷
(2017)苏民申2339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S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8-02-23
7
合同纠纷
(2017)苏0282民初3130号
被告
原告:
宜兴市金墅水泥有限公司
被告:
宜兴市第三水泥厂
371264.4
宜兴市第三水泥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宜兴市金墅水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1264.4元及该款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8元(已减半收取),由第三水泥负担。该款已由金墅水泥垫付,第三水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金墅水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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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3
8
其他
(2017)苏0282行审69号
被申请人
-
--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市场监督局对被申请人宜兴市第三水泥厂作出的宜市监案字(2016)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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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2
9
侵权责任纠纷
(2017)苏民申219号
申请人
-
--
准许宜兴市第三水泥厂撤回再审申请
2017-03-15
10
侵权责任纠纷
(2016)苏02民终576号
上诉人
-
9568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2元,由S某某负担1096元,水泥厂负担10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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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3

开庭公告 1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21)苏0282民初11479号
被告
原告: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徐舍镇烟山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
宜兴市第三水泥厂,宜兴市昊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2-02-21
2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21)苏0282民初11479号
被告
原告: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徐舍镇烟山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
宜兴市第三水泥厂,宜兴市昊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1-11-23
3
合同纠纷
(2021)苏02民终2819号
上诉人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5
4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苏0282民初9604号
其他
-
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0-11-26
5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20)苏0282民初9289号
被告
原告: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徐舍镇烟山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
宜兴市第三水泥厂,X某某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0-11-11
6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017)苏0282民初3130号
其他
-
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法院
2017-04-25
7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6)苏02民终576号
被告
被告:
S某某,宜兴市第三水泥厂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5-23
8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6)苏02民终576号
被告
被告:
S某某,宜兴市第三水泥厂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3-18
9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5)宜徐民初字第00081号
其他
-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15-11-25
1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宜商初字第01016号
被告
原告:
宜兴市金久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皓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第三水泥厂,X某某,C某某,B某某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法院
2015-08-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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