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高新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黄育佳
91440300724710040Q
1000万港币
-
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大凤村万凤路33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8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14年年度报告
2015-08-17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局
已补报并公示2014年年度报告
2015-08-31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314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D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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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9
2
劳动争议
(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24号
被告
原告:
邓XX
被告:
太阳高新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4460.24
一、被告太阳高新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邓XX2011年度及2012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2593.10元。 二、被告太阳高新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邓XX2013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1324.14元。 三、被告太阳高新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邓XX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7日的工资543元。 四、驳回原告邓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邓XX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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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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