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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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14年年度报告 | 2015-08-17 |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局 | 已补报并公示2014年年度报告 | 2015-08-31 |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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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314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D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10-29 |
2 | 劳动争议 | (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24号 | 被告 | 原告: 邓XX 被告: 太阳高新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 4460.24 | 一、被告太阳高新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邓XX2011年度及2012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2593.10元。
二、被告太阳高新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邓XX2013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1324.14元。
三、被告太阳高新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邓XX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7日的工资543元。
四、驳回原告邓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邓XX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6-25 |